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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直属局、稽查局,各区局:
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开展法治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附件1,鄂地税发〔2010〕123号)和全市地税系统法规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是全省地税系统“法治单位”创建年。省局将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开展“法治单位”创建,分级进行考评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根据要求,市局将对在全市地税系统“法治单位”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向省局推荐评选为首批“全省地税系统法治单位”。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于8月1日(星期四)下班前,将“法治单位”创建先进事迹材料和“法治单位”创建自查评分表(附件2)纸质版(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报送至市局政策法规处。事迹材料在内容上要突出工作亮点,注意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善于用典型事例和数据说明问题。
二、迎检资料准备
请各单位自觉对照“法治单位”创建自查评分表准备迎检资料,以迎接市局和省局的验收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待省局通知后再另行告知。
附件:1、《省地税局关于开展法治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2、“法治单位”创建自查评分表
附件1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开展法治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法治地税建设,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法治地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鄂地税发〔2010〕8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法治单位”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实施意见》关于推进法治地税建设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突出各地法治工作特点,分期分批开展“法治单位”创建工作,努力打造法治型、服务型、效能型地税机关,为全面建设法治地税积累经验,提供示范。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地税系统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税收保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二、工作步骤
(一)****阶段:2010年至2011年。各市、州地方税务局选择至少1个法治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整体开展****批“法治单位”创建工作。省局将于2011年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二)第二阶段:2012年至2015年。全面开展“法治单位”创建,分级进行考评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对创建工作进行自评,市、州地方税务局对创建单位进行考评,省局对市、州地方税务局考评合格单位进行验收。
(三)第三阶段:2016年至2020年。巩固“法治单位”创建成果,提升“法治单位”创建水平,推进法治地税建设不断深入。
三、具体要求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法治单位”创建是法治地税建设的重要载体,全省县以上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法治单位”创建工作,在本级法治地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突出特点,创出特色,深入扎实地开展“法治单位”创建工作。
(二)建立分级考评验收机制。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结合创建工作实际,依据《全省地税系统“法治单位”创建考评标准》,进一步细化本地考评内容和标准,认真开展对所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创建工作的考评。每年12月31日前将考评合格的单位名单上报省局,省局于下一年度组织对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上年考评合格单位进行验收。
(三)建立创建工作通报机制。创建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当地党委政府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制部门报告创建工作情况。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总结当地“法治单位”创建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定期向省局报送“法治单位”创建信息。省局将对全省“法治单位”创建工作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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