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员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做好专职纪检员履职考核,依据《纪委书记履职指引》、《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及操作流程手册》,结合系统管理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对支行专职纪检员履职考核以“县域(城区)支行纪检监察人员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的履职内容按年度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章 考核组织领导
第三条 市分行纪委负责对支行专职纪检员年度履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室负责纪委交办的有关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考核程序办法
第四条 年度履职考核分四个部分,即半年、年度履职报告(履职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即明确的职责内容和其他分管工作履职情况)、任务完成情况、民主测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对纪检员履职情况考核,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㈠对被考核的支行专职纪检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分为两部分:分行监察室负责对履职内容部分进行综合测评;分行职能部门负责对专职纪检员年度分管工作进行综合测评。
㈡市分行纪委按照测评结果对纪检员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考核结果,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第四章 考核评价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 对专职纪检员履职考核, 以定性考核为主。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总分为100分。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与其本人年终绩效、提拔任用和奖励惩处挂钩的重要依据,凡在考核年度本行发生案件,取消本人年度评优、评良资格。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被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纪检员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对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要在全行通报批评、直至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二级分行纪委将建立专职纪检员年度履职考核档案,被考核人有权就考核结果向二级分行纪委反映本人的意见。
第十条 本履职考评由二级分行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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